卫生系统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共莒县县委、莒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工作的意见》(莒发[2005]7号)和《关于加强股级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莒组发[2000]8号)文件精神,继续深化卫生人事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卫生人事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卫生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全县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及各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卫生人事管理工作由县人事局、卫生局依据各自的权限和规定程序实施。
  第四条:对乡镇卫生院的人事管理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股级干部任职与管理:根据《中共莒县县委组织部莒县人事局关于加强股级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莒组发[2000]8号)、《中共莒县县委组织部莒县人事局关于县乡机构改革选配人员实行竞争上岗的意见》(莒委组[2002]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六条:卫生事业单位股级干部的选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全部实行竞争上岗,因特殊原因不具备公开竞争条件的岗位,经人事部门同意后可不列入竞争范围。竞争上岗工作由卫生局、单位具体组织,在人事部门指导监督下,严格按照莒组发[2000]8号、莒委组[2002]17号文件规定的方法、程序组织实施。竞争上岗的范围原则上限定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对不具备条件的县直单位和乡镇卫生院,可在全县范围内进行竞争,或由卫生局根据平时掌握的总体情况会同人事部门在全县范围内选拔、考察、确定。
  第七条:备案程序:县直卫生单位的股级干部职位,由单位提出意见,卫生局审核报人事局备案;乡镇卫生院院长职位,由卫生局提出意见征求乡镇意见后报人事局备案。
  第八条:人员调配:县直单位调整人员,由接收单位提出申请,卫生局研究同意后报县人事局办理调配手续。
  第九条:乡镇卫生人员调整,卫生局可根据各乡镇卫生院工作需要对乡镇卫生人员进行统一调剂使用,具体由卫生局签发调令和行政介绍信,后报人事局编委办公室备案调整编制手续。乡镇卫生人员调动要本着调剂余缺,重点充实边远乡镇和技术力量薄弱的乡镇的原则,控制县城附近乡镇卫生院人员调入,调县直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需经县编委会研究同意。
  第十条:卫生事业单位用人(包括聘用制人员)一律采用公开招考的办法,统一录用,在人事、监察部门监督下,由卫生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人才引进:卫生局将高层次人才或急需专业人才需求计划报编委办公室批复后,会同县人才引进(招聘)部门组织招聘,招聘情况经编办核准后,办理聘用合同鉴证、人事代理、工资基金等手续。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按照管理权限,人事局负责干部身份及股级人员档案管理,卫生局负责工人身份人员档案的管理。


                                    莒县卫生局
                                   二OO五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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